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2017年09月01日 09:29 机械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条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表彰奖励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类别、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荣誉奖类

(一)国家级奖励项目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由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组织评选,按其相应评选办法实施。

(二)省级奖励项目

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由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以内。

其它省级个人、集体奖励项目按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评选办法实施。

(三)学校奖励项目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校团委学生会可单独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全校总名额的5%,含在全校总名额内。学校将对评选出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状及奖品。

2、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人数各院(系)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3%,校团委学生会评定人数不得超过校学生干部总数的3%。

3、雷锋式优秀志愿者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人数不超过注册志愿者总数的2%。

4、青春榜样、优良学风寝室、优良学风班集体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在学风建设、创新创业、道德规范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5、优秀团支部、雷锋式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社团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比例为院(系)班级(团支部、志愿者班小队)总数的10%。

6、校优秀大学毕业生

每学年评选一次,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5%,学校将对评选的校优秀大学毕业生颁发奖状及奖品。

7、先进班集体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5%。学校将对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给予奖金1000元/班,并颁发奖状。

第五条 奖学金类

(一)国家级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学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学校收到中央划拨的经费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奖励标准: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学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学校收到中央划拨的经费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二)学校奖学金类

1、优秀学生奖学金

每学期评定一次,分甲、乙、丙三个等级,评奖人数控制在全校可参评学生总数的20%以内。

甲等奖学金500元/人,按全校可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乙等奖学金300元/人,按全校可参评学生人数的7%评定。

丙等奖学金200元/人,按全校可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陈毅游学奖学金

学校设置学生出国(境)交流专项学习基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申请项目成功,方能获得该项奖学金。陈毅游学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具体额度根据交流学习所在国家(地区)消费水平,由学校审核后确定。原则上,一等游学奖励上限额度为1万元。

二等奖:具体额度根据交流学习所在国家(地区)消费水平,由学校审核后确定。原则上,二等游学奖励上限额度为5000元。

三等奖:具体额度根据交流学习所在国家(地区)消费水平,由学校审核后确定。原则上,三等游学奖励上限额度为3000元。

(三)企业及社会提供的各类奖学金

按企业奖学金条件要求进行评选并颁发奖状。

第六条 创新创业奖

奖励在学科竞赛、学术创新、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设计;优秀毕业设计、专利、科研项目、公开发表论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由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年度项目申报和获奖情况确定具体奖励方案。创新创业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操行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优先;

(五)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5小时;(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下同)

(六)按总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其中:

总成绩=学期德育成绩×20%+学期学习成绩×60%+体育成绩×20%;

学期学习成绩按如下标准进行计算:

学期学习成绩=∑(考核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学期总学分;

(七)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取消其奖学金参评资格:

1、二年级、三年级专科学生未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的;

2、三年级、四年级本科学生未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的;

3、三年级专科学生未通过英语三级考试的;

4、三年级、四年级本科学生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的;

(八)有重修科目、补考科目或缓考科目,在评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参评资格。

评定奖学金,应按上述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评选依据为前一学期学习、综合表现情况。

第八条 陈毅游学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英语成绩达到项目要求;
2、善于沟通,语言表达能力强,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3、有到境外留学的意愿和计划;
4、每学期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5小时;
5、有能力支付境外交流考察期间的所有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二)其它条件见外事办公室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评选要求。

第九条 企业及社会提供的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按企业或社会组织机构要求条件进行评选。

第十条 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从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考核,学习综合成绩须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30%以内,且操行成绩优秀,参评年度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一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雷锋式优秀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个人、青春榜样、优良学风寝室、优良学风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员

1、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思想积极向上,不参加与迷信活动有关的任何组织或活动,具有集体主义精神,遵纪守法,爱护公物,品德良好,乐于助人,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2、在团员青年中起到表率作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们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4、志愿服务时数每学年不少于20小时。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

1、具备“优秀共青团团员”的基本条件;

2、工作积极、主动、大胆,作风正派,诚实谦虚,密切联系群众,有自我批评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所负责的团组织工作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为团组织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3、志愿服务时数每学年不少于20小时。

(三)雷锋式优秀志愿者

1、高度认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2、按要求正式注册;

3、参评学年志愿服务时数25小时以上且表现突出。

(四)优秀社会实践个人

1、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有重要贡献,并提交相应的社会实践报告;

2、志愿服务时数每学年不少于20小时。

(五)青春榜样、优良学风寝室、优良学风班集体

按照学生处、校团委制定的评选办法推评。

第十二条 校级、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三)在校期间须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至少一项)

(四)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曾两次以上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专业综合排序在前10%;

(六)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可被择优推荐为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不超过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评选条件。

由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组织评选,要求参选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有梦想并勇于克服各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在爱国奉献、科研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等方面,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为当代大学生树立了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时代榜样。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在评选年度中连续两学期班级管理综合考核优秀,全班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标率在85%以上;

(三)校级及校级以上统考或竞赛课程班平均成绩在该院(系)或该专业名列前茅;

(四)班级整体寝室卫生情况较好;

(五)参选年度班级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六)全班无人受行政记过及以上未解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优秀团支部、雷锋式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社团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团支部

1、班级团支部机构健全,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2、团支部认真开展引领团员思想、服务团员成长工作;

3、支部成员学习成绩整体良好,无违纪行为;

4、积极开展各项具有特色的支部活动。

(二)雷锋式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1、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社会影响;

 2、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半学期以上,且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组织人数95%以上;

 3、有健全、规范的组织管理机制;

 4、遵守志愿者总队规章制度,按时上报材料;

 5、有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推广价值的代表性志愿服务项目,参与人数原则上占集体人数95%以上,参评学年累计集体志愿服务总时数不少于30个小时。

(三)优秀社团

1、社团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未发生任何违规和安全事故;

2、拥有完善的社团章程,依据制度行事,社团例会召开正常,社团内部分工明确,运行良好;

3、经常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每学期开展两次以上社团活动,且质量高,日常训练和活动未处于停滞状态,参与或举办过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奖的评选条件。

参评创新创业奖的各个项目原则上应提前申报,并通过学校审核立项。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成效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相应等级申请奖励:

(一)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

参加国家级重大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或集体,可以分别申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参加省级重大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或集体,可以分别申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竞赛级别认定原则上参照当年由学校教务处确定的学科竞赛立项的审批定级结果。

(二)优秀毕业设计、科研项目和专利,由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完成的质量或权威机构认证的等级确定奖励等级。

(三)在理论上有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可提出申请,并由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及其所发表的刊物类型确定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含第二年)以上;

5、学习成绩要求按照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6、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含第二年)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习成绩要求按照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除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陈毅游学奖学金外,原则上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最终审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审处等相关部处负责人以及各院(系)书记组成。各院(系)成立由书记负责的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院(系)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系)评选细则,并在评选前进行公示;各种表彰奖励由个人或班级提出申请,院(系)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汇总,经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奖励颁发与归档。

奖励获得者自行填写奖励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盖章后交由辅导员归入学生档案;获奖证书、奖品由学生工作部(处)颁发;奖学金由计划财务处发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申诉与监督。

学生对奖励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评审小组直接申诉;如院(系)评审小组保留原评审结果,申诉人可向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保留原评审结果,申诉人可向学校监审处提出申诉,监审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结果。

学生奖励的监督部门为学校监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学生表彰奖励由国家级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要求负责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校级别的各项表彰,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评选条件、奖励内容和形式等进行调整。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在申报阶段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168月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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