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工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都工业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成都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把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有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校务会研究决定。同时学校将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报四川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首先到学校计财处履行缴费手续,然后持由计财处出具的缴费证明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的报到注册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二节 学制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在学分制条件下,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最短不低于3年。
凡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凡在四年学习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科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在学分制条件下,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最短不低于2.5年。
凡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凡在三年学习期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节 选课
第十六条 课程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限选课是指学生必须从规定的若干课程或若干课程组中按要求选修的特定课程或课程组。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志趣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择性修读的课程。任选课主要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专业性课程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第十七条 学分是课程量度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学业所需时间的反映。课程的学分数以该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性和学时数为根据,原则上,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或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折算)。
第十八条 学生在原则上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建议的顺序,按先易后难,先基础后提高的原则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应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在原则上应不低于15学分,不高于28学分。对于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经院(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超学分选课。
限选课必须在指定课程或课程组范围内选择修读。任选课可跨专业选修。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替代限选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在选课和进行课程注册后方能修读相关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各教研室确定,报开课院(系)审批,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开课之初向学生公布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办法,原则上课程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涉及三个院(系)以上考试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其余课程由开课院(系)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不合格课程,处理方式如下:
(一)必修课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任选课和限选课可由学生自行决定是否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三)同一门课程允许多次重修,成绩按最高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凡需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当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报名和交费手续(在校生网上报名,学校备案的建行卡扣费;返校生到教务处报名,计财处交费,并持交费证明到教务处课程注册)。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书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缓考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二十四条 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即为旷考。旷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学期开学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学期开学补考,并由学校视其作弊或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一律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上的课时计算;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本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旷课”字样。
第二十八条 各门课程作业,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旷课”字样。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教学,专科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本科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参加计算机二级考试;专科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三级(CET-3)考试,艺体类专科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二级(CET-2)考试,本科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所有考试应达到学校有关毕业要求,考试成绩可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为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三十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医务科和体育系审查批准后,可不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体育系安排的其他活动,经考核合格后可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转开课院(系),由开课院(系)教学秘书会同教务处相关人员负责查询。查询结果由开课院(系)负责人确认后,书面通知学生。
成绩若需更改,须由开课院(系)教学秘书填写成绩更改申请单,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批、更正。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上所录专业。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转专业:
(一)在拟转入专业上确有兴趣和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五)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专科三年级的,本科四年级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成都工业学院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成都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应在成绩库中如实记载。
第三十七条 转入院(系)可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在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凡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有效;其他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要求的,是否可记为选修课学分,由教务处审批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学生不因转专业而延长其最长修业年限。
第六节 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转学:
(一)在拟转入专业上确有兴趣和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他院校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属不宜在本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转校手续应在学期末完成办理,下学期到转入学校就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时间为每年6-7月和12-1月。申请转学学生应先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如若跨省,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学校向教育厅备案。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特殊困难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③研究生转学的,由转出研究生院出具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研究生院章);
8.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系章);
9.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章);
10.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11.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12.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
第四十三条 转入学校可根据转入学校教学计划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在转学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凡不低于转入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有效;其他不符合转入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要求的,是否可记为选修课学分,由转入学校教务处审批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后,必须完成转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学生不因转学而延长其最长修业年限。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 个别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因病因事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而未超过二分之一,所患疾病属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状况已恢复良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不休学,准许随原班学习、所缺作业、实验均需补做,补齐者可参加学期考试。
第四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学期休学。学生可以申请多次休学,但其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专科学生不得超过5年,本科学生不得超过6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修业年限顺延。
第五十条 凡需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在家长同意后,经院(系)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到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休学手续应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开始前办理完毕。
休学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制度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所在社区或乡镇出具的休学期间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符合复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科复查,合格后再到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时,在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具有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相关处理办法,参照转专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节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退学警示制度。在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对当学期取得学分数低于12学分且已取得学分数低于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75%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退学警示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对学习状态的一种警示。退学警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可留级试读。学生不因留级试读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累计三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 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并在限期内未办理留级试读手续的;
(三)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等原因)未完成学业的;
(四)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各种在校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最低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回校参加重修或申请参加补考和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需要回校参加返校重修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至第四周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
第六十一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完成课程考试及了结相关问题。超过期限未回校办理相关事宜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信息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能够追回的由学校追回,难以追回的学校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责任、权利、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八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组成。
处理具体申述个案时,实行申述回避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述受理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监审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述。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其他管理细则,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成都工业学院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