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学习年限:申请评定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第八条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非常突出”解释详见附件1)。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
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各院(系)向学生做好通知、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2、院(系)评审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点及辅导员意见,通过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推荐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在各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
3、校级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院(系)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配合计财处,在接到省教育厅通知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代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