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奖励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奖励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评奖学年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七条学习年限: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第八条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排名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
学校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后,各院(系)向学生做好通知、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院(系)评审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通过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推荐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在各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3、校级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配合计财处,在接到省教育厅通知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