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校内资助。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上报教育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档次分为每年2100元/人、3300元/人、4500元/人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评选学年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
学校下达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后,各院(系)向学生做好通知、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预科生向培养高校申请)。
2、院(系)评审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通过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推荐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在各院(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3、校级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配合计财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